■ 社論
  如今,法院要全面禁止誘供、疲勞審訊取得的證據,公安機關該怎麼辦?最高法的新規能否發揮“鯰魚效應”,激活整個司法系統,由辦案“口供導向”轉向“客觀證據導向”?
  目前,最高法正在制定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的解釋文件,該解釋有望在本月內出台。文件初稿中擬定:疲勞審訊、誘供、指供、威脅被告人、威脅證人等變相刑訊逼供等行為將被視為非法證據,法院應予以排除。
  “非法證據排除”並不是司法的一個細節問題,而是直接關涉公民個人清白、司法體制的公正高效,甚至能通過排除非法證據、改變過去“口供為王”的案件偵辦模式,徹底改造中國司法機制。
  雖然,我國法律一直明文禁止刑訊逼供、威脅、利誘等違法取證,在近年轟動一時的趙作海、浙江叔侄等冤案中,我們還是可以看到各種刑訊逼供、變相刑訊(比如疲勞審訊),我們也會註意到這些案件中客觀證據薄弱,定罪的主要依據還是口供,以及證人的間接證言。
  所以,強化非法證據的排除機制,成為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。比如,2010年,最高法、最高檢等部門公佈了《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》,明確:刑訊逼供取得的供述,以及採用暴力、威脅取得的證人證言,屬於非法言詞證據,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。2012年新版《刑事訴訟法》立法明確了“非法證據排除原則”。2013年最高法發佈了《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》,切中司法時弊地強調:“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、餓、曬、烤、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”的口供,屬非法證據。
  如果說之前關於非法證據的立法、司法文件是確立“非法證據排除”的大原則,那麼,這次最高法的新規應成為一本具體的“操作手冊”,分門別類做出具體釐定,哪些“過界行為”必須作為非法證據。但個中難度並不小。
  首先,在過去“重實體、輕程序”“重口供,輕物證”的刑事政策下,必然形成以有罪供述為主體的證據機制。一些公安機關嚴重依賴口供,“沒口供不會辦案”,缺乏固定周邊證據、形成嚴密的證據鏈的能力和意識。甚至公安機關內部討論的議題還是:“訊問策略與誘供的邊界”問題。
  如今,法院要全面禁止誘供、疲勞審訊取得的證據,公安機關該怎麼辦?最高法的新規能否發揮“鯰魚效應”,激活整個司法系統,由辦案“口供導向”轉向“客觀證據導向”?
  其二,非法證據的標準,還得註意平衡現實國情與當事人的權利。連續多少小時的審訊才能叫疲勞審訊?標準設置太長,則無意義;標準太短,就可能不利於打擊犯罪。
  其三,還是執行問題,今後各級法院敢不敢拿著最高法的這套非法證據標準去“硬碰硬”?該排除的就排除,該無罪的就無罪?比如,2011年浙江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曾援引前述《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》,認定章國錫受賄案中存在疲勞審訊等違法問題,對部分罪證予以排除,使得被告人得以免除刑事處罰,此案一度被稱為“中國非法證據排除第一案”,引得司法界一片叫好聲。但在檢察院抗訴之後,二審又改判章國錫2年實刑。“非法證據排除第一案”虎頭蛇尾了。
  那麼,這次最高法制定的新標準,會否再次遭遇“高標準,低執行”的尷尬?建設法治中國,“非法證據排除”是一塊不可或缺的基石,不容以任何藉口延宕。制定出一本切實可行的操作手冊,的確需要勇氣和智慧。  (原標題:“非法證據排除”需要一本操作手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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